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女子长期受到家暴服药自杀未遂,丈夫起诉离婚
发布时间:2024-04-08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60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    案情简介:女子长期受到家暴服药自杀未遂
起诉离婚
    原、被告经人介绍相识,于2000年12月6日登记结婚,婚后育有一女一子,长女董真言于2002年11月22日出生,现就读于八里中心小学五年级;幺子董某某于2009年8月2日出生,现就读于兴隆花园二期幼儿园大班。二子女现均居住在徐州市鼓楼区八里村东路四巷29#。原、被告因家庭琐事,时有纠纷发生。2010年7月17日,被告范某因家庭矛盾服药自杀未遂;2011年8月5日,董某和范某发生争吵及推搡;2012年4月5日,在被告范某工作的大鸭林酒店,原告董某与被告范某发生纠纷并揪其头发拖拽;2012年9月14日,在原、被告家中,双方又发生争吵并动手,范某受伤,在徐州市第一医院检查花费1094元,后在徐州市肿瘤医院住院治疗。原、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正式分居。
    现原告诉称,被告已经扔下孩子离家出走三年,原告曾起诉离婚后撤诉,被告也曾两次起诉离婚,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。故诉至法院请求:判决原、被告离婚。被告范某辩称,只要能把财产及子女问题处理好,我就同意离婚。同时被告范某主张的医药费1094元,及离婚损害赔偿。
    法院判决: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范某离婚;原告董某赔偿被告范某医疗费1094元、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,合计16094元。
    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中,范某称董某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。而所谓“实施家庭暴力”,往往指行为人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,给对方的身体、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。持续性、经常性的家庭暴力,构成虐待。本案现已查明,2011年8月5日,董某和范某发生争吵及推搡;2012年4月5日,董某与范某发生纠纷并揪其头发拖拽;2012年9月14日,范某因被董某殴打住院治疗。上述事实已经能够认定董某存在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。另外,原、被告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一年零九个月,且双方在近几年均曾起诉要求离婚,即便在本次庭审中,双方也未对如何挽回夫妻感情做出表态,只是将分歧集中在子女抚养、财产分割等方面。综上,本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,准予双方离婚。
    律师说法:离婚损害赔偿包含哪些内容
    离婚损害赔偿,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。
    物质损害赔偿包括:侵害财产的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。
   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七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第十六条的规定,包括: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、残疾赔偿金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康复费、护理费、后续治疗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补偿费、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、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。
    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: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0条规定: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:(一)侵权人的过错程度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;(二)侵害的手段、场合、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;(三)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;(四)侵权人的获利情况;(五)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; (六)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。
    以上就是“女子长期受到家暴服药自杀未遂男子起诉离婚”的案情介绍,希望对您有帮助。更多相关婚姻法律问题,请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。